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
|
【内容类别】综合类
|
【文 号】公告〔2014〕15号
|
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|
【发布日期】2014-2-10
|
【生效日期】2014-2-10
|
【效 力】[有效]
|
【效力说明】
|
为促进通关便利,自2014年2月10日起,根据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》归类规则,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,其对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,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,不再填报为0.1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附件)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4年2月10日
|